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联的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合乎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4、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以及它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可以再接着使用国家出资企业以及它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意向受让方应拥有非常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并承诺受让资产金额来源合法合规。
3、无锡桥一资产评定估计事务所(有限合伙)出具的桥一评报字[2024]0039号《评估报告》。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4)JSFS0246号《审计报告》。
5、江苏中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中会专审字(2024)第0258号《审计报告》。
2、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3、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4、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至产交所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有关的资料。
没有了